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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规定-集锦57句

目录: 微信签名 2023-05-09 09:05 网络整理

户籍管理规定

1、第二条: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2、第四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由在编在职民警负责完成,户籍业务实行首接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

3、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4、第十六条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5、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户籍管理,包括常住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申领和发放、暂住人口登记、居住证办理等户籍业务。

6、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7、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8、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本辖区户籍业务、全省通办和跨省通办的非本辖区户籍业务。

9、公安派出所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受理部分户籍业务,可以在社区设置受理点办理部分户籍业务。

10、第一条: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11、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12、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13、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14、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15、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17、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18、第一章总则

19、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20、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1、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22、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23、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24、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5、第五条全省户籍业务审核办理、公民身份查询查证、人口数据社会应用等户政管理业务工作依托山西省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开展。

26、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户籍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27、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8、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29、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30、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户籍管理规定

31、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32、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33、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34、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35、法律依据:

36、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37、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38、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39、第十四条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41、第十二条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42、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43、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44、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45、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46、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47、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48、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49、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50、第三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户籍管理工作。

51、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52、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3、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54、第三条: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

55、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56、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57、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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